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庐江县一80后男子王某某在盗得一辆电动车后,又继续犯案,盗窃酒店收银台,后被发现,欲持刀抢劫未果逃离现场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日前,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,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经审理查明:2019年7月17日早晨6时许,被告人王某某从肥西县某网咖离开时,途经79号电脑桌,发现受害人孙某趴在桌上睡觉,其电瓶车钥匙放在桌上,于是,趁受害人熟睡之际,将该电瓶车钥匙盗走,后在该网咖楼下将受害人停放的电瓶车盗走。当天中午,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瓶车低价卖给经营电动车销售行的李某。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。经认定,被盗电瓶车价值3130元。
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王某某潜至合肥市经开区一家酒店,趁该酒店收银员及保安熟睡之际,来到酒店一楼大厅收银台实施盗窃,盗得小米8手机一部。被告人王某某继续翻找财物时,收银员被惊醒大叫。被告人王某某立即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,用水果刀抵着收银员的胳膊,并言语进行威胁,逼迫收银员打开收银台装钱柜子,欲劫取财物。后因该酒店保安过来而急忙逃走。经认定,被盗手机价值1440元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;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,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进行恐吓、威胁欲劫取财物,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。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,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抢劫未遂,可予减轻处罚。王某某系坦白,可予从轻处罚。综上,作出上述判决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